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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07-10-12 00:27| 发布者: mhz| 查看: 460| 评论: 0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的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合格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优化办学环境,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正面引导学生成人成才,努力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团结、勤奋、求实、创新;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纪校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开展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国家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十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回学院报到并按《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学院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前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必须附医疗单位证明),经相应权限负责人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于旷课的学生,学院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均应实行考勤。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按每天4学时计旷课。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当穿着文明大方,关闭通信工具,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在课堂上吸烟或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或操作,严禁舞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按《武汉商业服务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应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计分。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以课程结业考核为主,可适当参考学生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以及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结合考勤、组织纪律、学习态度等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体育锻练和身体健康测试的情况综合评定。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练者,经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核成绩及格可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合格者(考试≥60分或者考查为及格及以上)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后,按合格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跨校学习,应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其外校成绩证明可在我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内折算学分。

第四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2-5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1/3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3、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或再次休学,但在校期间休学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含累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自已负责。

因病休学疗养的医疗费按学生所参加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前应于休学期满的学期末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确定报到时间及就读班级。复学时该生自动转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就读,如该专业停招则转入相近的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退役后应及时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程序申诉。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非毕业班的学生,提前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学生须于半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初审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学生毕业前应至少取得一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随毕业证书一同发放。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返校申请重修或补考原不合格课程,合格后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证明。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进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推荐参加上一级的各种评优活动。具体办法按《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评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按《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告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7-11人组成。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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