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业服务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教育部《高等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各部门、系(部)、直属单位主持行政工作的正职领导干部、后勤实体行政负责人以及院办产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财经管理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运用审计手段,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分管的财产、物资及财务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归入干部档案。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任职期满、调动、免职、辞职、撤职或离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前,都应依据本办法对其任职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调往院外工作的未经审计,原则上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六条 有关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三年(含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职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学院研究决定后经组织部门授权纪检监查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分管的财务工作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和有效; 3.分管的财产、物资是否账实相符,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问题; 4.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严重违犯财经法纪的行为; 5.有无利用职权挪用公款、侵占国家财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 6.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 9.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后勤实体行政负责人以及院办产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院利润及其他应交款项; 2.任期内是否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合理合法地开展生产经营、科技开发服务活动,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重大的违纪问题; 3.任期终结时,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潜亏挂账等弄虚作假情况,财务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4.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纪检监查审计处收到组织部门的委托书后,应正式纳入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二)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清查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并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同时还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因被审计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的,可以中止审计程序。被审计部门、单位要限期清查、核实。 (三)审计人员应深入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并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出审计工作方案。 (四)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审核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对重要的财产物资进行抽查盘点,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对被审计人任期内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及重要的经济指标,进行客观地分析和评价。 (五)审计终了,审计组应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十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六)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阅。 (七)审计报告经签发后,送授权的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由院纪检监查审计处审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查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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