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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7-10-12 00:27| 发布者: mhz| 查看: 513| 评论: 0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院及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浪费。

  第三条 学院设立纪检监查审计处,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纪检监查审计处根据学院现有规模及未来发展的需要,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从数量上和质量上保证内审工作的需要,逐步形成人员合理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纪检监查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及使用情况;

  (三)其他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即购买、使用、报废及保值和增值情况;

  (五)院办产业、后勤实体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预决算和财务结算情况;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院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被审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内部承包办法及收益分配的合规性、合法性;

  (十一)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纪检监查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一)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院办产业、后勤实体年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损益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减免税申请报告;

  (四)学院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纪检监查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向院领导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纪检监查审计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纪检监查审计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及会计报表和年终财务报告的文件、资料;

  (二)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预算和决算资料,核实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及其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

  (三)参加学院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学院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行为提出意见,为学院做出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七)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相关部门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领导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被审计部门的重大经济问题,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反映;

  (十)监督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执行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向纪检监查审计处反馈执行结果。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提交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内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等方式。

  第十六条 纪检监查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全面审计、抽查审计或专题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项及领导交办的专题事项,审计结束后,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领导批阅。

  第十七条 纪检监查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资料。不得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对已生效的审计决定应严格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纪检监查审计处。

  第二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学院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审计人员,学院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查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 0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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